美国私人财富管理协会|许家印家族信托轰然倒塌的真实原因……
发布日期:2025-11-23 11:49 点击次数:75
家族信托发源于英美法系,是全球范围内家族企业进行财富传承时广泛采用的法律工具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》的定义,信托是指 “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,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,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,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,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”。
而家族信托作为信托的特殊形态,通常由家族成员担任委托人,将家族名下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,受托人则按照双方签订的信托协议,为家族成员的利益或特定目标管理这些财产,并在约定情形发生时,将资产转移给指定的受益人。
家族信托在财富传承领域主要承载三大核心功能:
其一为财富传承与规划功能:借助合同条款明确资产分配细则,有效避免家族成员因继承问题产生纠纷进而拆分资产,保障家族财富能够平稳实现代际传递。
其二是风险隔离与资产保护功能:从理论层面而言,资产一旦转入信托体系,便与委托人的个人债务、企业经营风险实现分离,形成一道具备法律效力的风险防护屏障。
其三体现为税务规划与隐私保护功能:依托部分离岸地区的优惠税收政策,家族信托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,优化跨境税务支出,同时对家族财富相关信息的私密性起到保护作用。
但在实际操作中,不少家族企业主由于对信托规则的理解不够全面,或存在违规操作行为,使得这一被称作 “财富保险箱” 的工具,反而沦为 “财富陷阱”。2025 年 9 月,香港高等法院就许家印家族信托作出的判决,清晰地表明家族信托并非万能的财富 “避风港”,若使用方式不当,其原本的防护功能可能会被法律认定为无效,进而失去保护作用。
许家印家族信托为何轰然倒塌
许家印在恒大债务危机全面爆发前设立的 23 亿美元家族信托,曾被外界视作他保全个人财富的核心布局。据公开信息显示,这一信托架构于 2019 年搭建完成,其资金主要源自 2009 年至 2022 年间许家印夫妇从恒大获得的超 500 亿元人民币分红。
这些资金经过离岸公司多环节转移后注入信托,指定许家印的两个儿子为受益人。其中针对长子许智健的条款设定为 “仅可领取信托收益,本金留存给孙辈”,此举意在保障长子及其后代的生活无忧,同时实现家族财富的长期稳定传承。
但这套看似设计周全的信托架构,最终被香港高等法院依据《欺诈性财产转移法案》及相关法律原则裁定 “击穿”。该信托失效的根源,直指信托合法运行的三大核心根基,值得深入分析探讨。
一、设立动机存疑:以避债为目的的欺诈性转移
香港法院经审查发现,恒大早在 2017 年就已埋下财务隐患,而许家印在明知公司已陷入危机四伏的局面下,仍在 2019 年债务危机爆发前紧急将资产转移至家族信托。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,这一行为显然构成 “欺诈性资产转移”。
依据香港《欺诈性财产转移法案》规定,若设立信托的主要目的是 “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”,法院有权直接认定该信托无效。值得注意的是,许家印在设立家族信托的同期,还与前妻丁玉梅办理了离婚手续,并将部分资产转移至丁玉梅名下。
香港法院对此认定,此次离婚 “不存在真实的情感破裂基础,实质是为了逃避恒大债权人的债务追索”。这一系列操作均发生在恒大债务危机爆发前的关键阶段,各项行为在时间上的高度关联性,进一步印证了法院关于许家印存在恶意避债动机的判断。
二、资金来源存疑:用危机资金搭建 “空中楼阁”
信托财产来源的合法性,是家族信托具备法律效力的基础之一。公开信息显示,许家印家族信托的 23 亿美元,核心资金来源是他与妻子从恒大获取的分红,但 2020-2022 年期间的分红存在明显问题 —— 当时恒大已出现债务违约迹象,2021 年更是发生大规模商票逾期,逾期金额超过 2000 亿元。
在企业已处于亏损或面临潜在亏损的状态下,这类分红本质上可能是通过 “虚假利润核算”,挪用债权人投资款、供应商货款及购房者预付款转化而来的非法资金。正因如此,香港法院认定,以这类资金设立的信托,不具备获得法律保护的基础。
三、独立性缺失:“名转实控” 让信托形同虚设
家族信托的核心法律特征,是委托人需放弃对信托资产的实质控制权,而许家印的操作完全违背了这一原则。根据香港法院披露的证据,许家印虽将资产转入信托,却暗中保留了三大核心权利:
其一,信托资产的投资决策权,可直接指令受托人进行股票、债券的买卖操作;
其二,受益人变更权,能随意调整家族成员在信托中的受益比例;
其三,资产处置干预权,曾明确要求受托人将部分信托资金用于偿还其个人关联债务。
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:“无论信托架构进行何种包装,只要委托人仍对资产运作拥有实质控制权,信托的独立性便不复存在。” 最终,法院援引 “实质重于形式” 原则(即无论信托架构多么复杂,只要委托人能实际控制资产,就不能认定为真正的独立信托)以及 “反欺诈原则”(债务人不得在拖欠巨额债务的同时,通过信托为家人保留财富),将该信托资产纳入了债务清偿范围。
综上而言,许家印的案例揭示了一个关键的法律观点:家族信托的防护功能并非绝对,当它在设立动机、资金来源或是独立性方面存在瑕疵时,原本的法律防火墙可能会变得不堪一击。
家族信托五大风险
许家印的案例并非个例,结合俏江南张兰等多起公开案例,以及《信托法》《民法典》的相关条款,可系统梳理出家族信托的五大风险。这些风险并非工具本身存在缺陷,而是源于委托人对信托规则的漠视,以及对法律环境的错误判断。
第一,资金来源合法性风险:“源头不洁” 的信托无法律支撑
信托成立的核心前提是资产合法,若资金来源存在问题,即便信托架构设计得再复杂,最终也难逃法律否定的结局。《信托法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: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的,信托无效。实践中,这类风险主要体现在两种典型场景:
一是企业危机期间的异常分红。在许家印案例中,2020~2022 年间的分红被认定为 “危机资金”,其时间节点与企业当时的财务状况存在明显矛盾。这种情况在民营企业中并不少见,部分企业主在企业经营陷入困境、债务不断累积的情况下,仍通过分红方式将资产转移至信托,此类行为极易被判定为损害债权人利益。
二是灰色利润的信托化操作。部分民营企业主将未缴纳税款的账外利润直接注入信托,这类操作同样面临法律风险。依据《信托法》及反洗钱相关法规,金融机构在接收客户设立家族信托的申请时,必须严格审查财产来源,要求客户对纳入信托的财产提供合理的来源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。若无法证明资金合法性,信托可能被认定为无效。
由此可见,厘清信托资产来源至关重要。这需要梳理过往财富积累历程、盘点家庭及企业现有的资产负债情况,同时预判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,是一项系统且严谨的工作。
第二,信托独立性缺失风险:隐性控制等于自拆保护屏障
不少家族企业主在设立信托时,既想享受风险隔离的效果,又不愿放弃对资产的控制权,这种矛盾的操作往往导致信托失效。张兰家族信托案便是典型代表:2018 年,张兰为规避债务,将相关股权转入境外信托,却通过 “代持协议” 保留了股权表决权,还要求受托人按其指令分配分红。2022 年,当张兰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时,香港法院查实其对信托资产存在隐性控制,最终裁定信托资产实质归张兰所有,并予以冻结。
实践中,隐性控制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,包括但不限于:指定家族亲信担任受托人、在信托合同中设置 “一票否决权”(重大决策需委托人同意)、通过非正式渠道向受托人下达投资指令、将信托账户与个人账户混同使用等。这些操作都可能被法院认定为 “独立性缺失”,进而导致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失效。
第三,设立动机非法风险:避债逃责终将被法律否定
家族信托的合法用途是提前规划财富传承,而非在事后规避已发生的债务。《信托法》第十二条规定: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,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。
从司法实践来看,法院判断设立动机非法的核心依据包括:信托设立时间与债务发生时间高度重合,例如在债务危机已显现或诉讼程序启动前的短时间内突击设立信托;资产转移价格明显不合理,如将资产大幅折价或无偿转让给信托;委托人无法提供合理的传承规划说明,且该说明与家族实际情况不符;资产转移规模与委托人剩余资产比例失衡,转移后剩余资产不足以覆盖已知债务。
《信托法》还对债权人申请撤销信托的期限作出明确限制,要求债权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权利,超过该除斥期间后,便不能再主张该项权利。这一规定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,也为合法设立的信托提供了稳定性保障。
第四,跨法域执行与法律适用风险:境外信托或成资产 “弃地”
许多企业主倾向于在离岸地区(如开曼群岛、英属维尔京群岛、新加坡等)设立信托,却忽视了跨法域的法律冲突与执行难题,这类安排主要面临三类风险:
一是法律适用冲突。离岸信托通常适用设立地法律,但当委托人或主要资产所在国法院作出与信托设立地不同的判决时,可能引发司法冲突。尽管中国香港法院已对许家印的家族信托作出裁决,但其在美国设立的信托最终是否会被 “击穿”,仍取决于美国法院对中国香港清盘人提交证据的认可程度。
二是政治因素干预。离岸地区的法律环境可能受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影响,尤其在涉及大规模跨境债务纠纷时,资产所在国可能出于各种考虑采取非常规措施,增加资产保护的不确定性。
三是 CRS(共同申报准则)税务信息交换风险。随着 CRS 的推进,离岸信托的资产信息需向委托人所在国税务部门申报。2022 年,某高净值人士因未申报其在瑞士信托的 1.2 亿美元资产,被税务部门追缴税款及滞纳金超 3000 万元。
此外,离岸信托的高门槛也暗藏风险,瑞士、新加坡等地信托公司的年化管理费普遍较高,若资产增值率低于管理费率,长期下来会导致资产缩水。
第五,第三方管理与资产损耗风险:缺乏监督致财富流失
家族信托的运作依赖受托人、投资经理等第三方管理机构,若缺乏有效监督,信托资产可能面临被侵占或因决策失误导致损耗的风险。公开案例主要集中在两类情况:
一是受托人挪用资金。2021 年,香港某信托公司经理将客户 5000 万港元信托资金用于个人炒股,亏损后伪造投资报告掩盖事实,最终虽被判刑,但仅追回 2000 万港元。
二是投资决策失误导致亏损。受托人为追求高收益,可能将信托资金投入高风险项目,进而造成投资亏损。尤其当受托人缺乏充分监督或投资决策过程不透明时,这类风险更为突出。例如,某信托公司为追求高收益,将 “猫王” 埃尔维斯・普雷斯利留给女儿的 1 亿美元信托资金,投入高风险私募股权基金,25 年间因投资亏损及管理费扣除,本金仅剩约 1000 万美元。
更棘手的是,受益人对信托的知情权往往受限,多数离岸信托公司仅每年提供一次简化的资产报告,不披露具体投资标的,导致受益人难以掌握资产真实情况,监督难度极大。
离岸信托非法外飞地
家族信托作为财富传承领域的常用工具,本身并无优劣之别,核心在于使用者能否以合法合规的方式运用它。深入剖析许家印家族信托的案例,我们可得出以下关键结论:
其一,家族信托的防护作用具有相对性,而非绝对的 “安全壁垒”。当信托在设立动机、资金来源或独立性方面存在缺陷时,其原本的法律防火墙功能可能被依法打破,失去资产保护的效果。
其二,离岸信托并非资产保护的 “法外之地”。随着国际司法协作的持续强化,以及 CRS 等国际信息交换机制的逐步完善,离岸信托的隐秘性已大幅下降。在许家印案例中,香港清盘人借助国际司法协助,成功冻结了许家印及其关联方分散在 12个国家和地区的 77 亿美元资产。这一事实表明,在全球化背景下,跨境追索资产的能力正不断增强,离岸信托的 “避责空间” 持续缩小。
其三,家族企业传承的核心在于制度构建,而非单纯依赖某一工具。博世集团通过 “三权分立” 的社会化企业治理模式,顺利完成了从家族控制到社会化控制的平稳过渡,为企业实现百年传承筑牢了根基。该模式的成功充分证明,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,比依赖单一金融工具更能保障家族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。
对于中国家族企业而言,许家印的失败案例与博世集团的成功模式,提供了正反两方面的深刻启示:与其在信托架构上寻找漏洞、投机取巧,不如回归企业经营本质,通过合法经营、搭建合规的资产架构、建立完善的治理制度,实现家族财富与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,真正打破财富传承中的 “困局”,走出一条可持续的传承路径。